宜春中心城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导语 宜春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准。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单身达到晚婚年龄的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如未办理户籍分户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凭中签通知单办理户籍分户手续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三)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报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产的除外;

  (二)单独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宜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婚姻证明的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保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五)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

  (六)单独申请的应提供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承租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非本地城镇户籍的,到居住地社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调查。社区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问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报街道。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社区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与审批。街道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资格认定。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公开摇号程序。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的,享受国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原承租公房的应当腾退,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公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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