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心城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导语 宜春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自2007年以后筹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政府批准后可作为出售的房源,社会单位建设持有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的房源。

  第三十九条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并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通过决算与评估,分别确定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

  第四十一条 申购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不再缴交租金。也可以分期付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按已付购房款比例减缴租金,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申购权,退回已付房款,并由申购人补交租金。申购人(或共同申购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在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总价款的1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总价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缴存至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房,不得出售、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购买人需退购的,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并由退房人补交租金;购买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并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和所购有限产权比例;购买满5年,可申请上市,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按规定缴存物业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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